拥抱三胎新政,宝妈宝爸享有这些劳动权益
作者:侦探调查
时间:2023-05-21 07:31
伴随三胎政策落地,一系列鼓励适龄夫妇生育的政策密集出台,各类生育假期为职场父母更好地照顾年幼子女提供了政策支持。然而,部分用人单位对此并不积极响应,让许多符合条件的职场父母只好无奈地表示“不敢休”。
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产、哺”这三个阶段都能享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身处职场的宝妈宝爸又有哪些法定“福利”?围绕这些热点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了解读。
问:“孕、产、哺”期间,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招录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将限制生育或者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劳动合同也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生育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将女职工是否生育或生育时间作为双方约定事项,该条款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在工资待遇保护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对“孕、产、哺”期间的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如确需调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在限制用人单位解除权方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安排的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上述阶段的女职工如果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问:职场孕妈可以享受哪些法定福利?
答: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高处、冷水、高低温、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作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可在产前休假15天。
问:孩子出生后,宝妈宝爸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享有哪些权利?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此外,全国大部分省份规定了延长生育假,并增设了育儿假。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宝妈宝爸按规定享有上述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批假并以旷工为由辞退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工作时间及岗位安排上,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也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问:对用人单位和宝妈宝爸而言,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注意哪些细节?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给予“孕、产、哺”期间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同时,制定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宝妈宝爸使用各类假期的流程和规则,包括申请流程、证明材料、使用方式等,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单位重大损害”等具体情形,做到奖惩分明、有据可依,亦可探索弹性工作制等有利于平衡员工工作和育儿的多种措施。
宝妈宝爸应遵规守纪,完成好本职工作。同时增强法律意识,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假或扣减休假期间劳动报酬、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如实反映和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