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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极端欺凌事件:除了训诫还能做什么

作者:侦探调查 时间:2023-09-27 09:43

   惩罚“坏孩子”绝对不是满足报复的快感,而是希望他们不要再坏下去。

 
  广受社会关注的山西大同大成双语学校未成年人欺凌事件,9月26日通报了处理结果。
 
  据报道,公安机关决定对肇事的两名9岁未成年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其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涉事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解除了校长职务,并辞退了相关教师和管理人员。
 
  但也有不少声音指出,针对肇事者的处罚过轻,达不到教育的效果,如此放纵的后果必然是等着他以后犯更大的罪。
 
  那么,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保护错了对象吗?保护的是“坏孩子”,受害方却得不到保护?如何才能恰当地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是在本案中应该思考的问题。
 
  “坏孩子”并非生来如此
 
  现实中,即便是绝大多数走向罪错的“坏孩子”也并非生来如此,其心理出现偏差都经历了一个过程。以本案中的9岁男孩为例,我们可能认为“他还是个孩子”。但这个年龄的男孩可能已不再局限于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转而对性和独立的需求更为强烈。
 
  他们的一些人可能受影视作品、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色情文化的影响,在思想上推崇欺压、暴力和征服的过程。由于他们还没有形成羞耻感与责任感,再加上寻求刺激、探索禁忌也被视为成长的标志,为了获得群体认同,也会导致他们愿意主动尝试越轨行为。
 
  本案中的欺凌行为发生在一所寄宿学校,家长与孩子之间的联系相对疏远,此时学校就应当承担更全面的监护责任。因为,未成年人在最初心理状态出现问题时,如果没有被及时关注和调整,心理偏差就会越来越大,往往就会以违法犯罪的极端方式爆发。
 
  我们需要反省,家长是不是周日晚上把孩子一送走就万事大吉?生活老师是不是只关注孩子不生病、不打架,而从来没有关注到那些微弱的啜泣?
 
  回顾案发的一段时间,相信家长、学校这些监护人都会触电般想起一些征兆、一些信号,为什么当时就疏忽了呢?监护人的这种疏忽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无论对于加害方还是受害方,都将是一生的阴影,需要用漫长的余生来弥补。
 
  这也是为什么儿童的罪错,需要监护人来承担的原因。而山西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提出,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这也印证了上文的分析,孩子是家长的,也是学校和社会的。
 
  “坏孩子”也不是无法无天
 
  从处罚决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儿童的罪错主要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坏孩子”可以无法无天。
 
  我国在2020年通过了刑法第11修正案,专门下调了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我国刑法也是重其重者:适应社会的变化,通过立法的调整来遏制少年的恶。
 
  当然,只靠刑法是不够的。2020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这就是法律轻其轻者的体现:刑事责任可免,但专门教育不可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必须在专门教育机构评估合格之后,才能重新回到普通教育体系。
 
  从这一修订看,教育和挽救那些犯罪边缘的即将跌落者,是国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治标之本,而不是在年龄和刑事责任上继续施压。本案的处罚决定并未提到对孩子进行专门教育,也可能是考虑到年龄原因以及行为的特殊性,对其进行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治更为合适。
 
  在本案中,行为人和受害人都应当被专业心理团队分析治疗,并长期跟踪辅导评估。
 
  尽管如此,仍有不少人认为,冤有头债有主,欺凌者藏在父母、学校的庇护下,真的能改过吗?这种担心也构成一种风险警示书,它要求各地的司法和教育行政部门,持续跟进类似案件的行为人矫治情况。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对于儿童犯罪秉承了一个观念,即我们对孩子负责,必要的时候我们也惩罚孩子。但需要形成共识的是,惩罚“坏孩子”绝对不是满足报复的快感,而是希望他们不要再坏下去,能够改过自新,有机会重新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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